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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合同、有走账 还被认定虚开?
发布时间:2024-12-26

为什么有合同、有走账

还被认定虚开?

 

首先,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的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与汇款记录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

比如,A公司开具一张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A与B签订甲产品的购销合同。B公司有向A公司关于此次交易的汇款记录。

 

假设1:A公司没有甲产品的进货记录

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因缺少“货物流”。除非B公司能够证明确实从A公司购入甲产品,且有提货单、运费单、入库单以及产品实物的类证。否则,B公司获得发票不能被认定为真实交易。

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存在“货物流”且交易为真实,则追究A公司进货时的责任。

 

假设2:A公司有甲产品库存

有货物交割记录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虚开”。

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认定,需要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只有合同、有走账也可能被认定虚开。

没有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仅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仍然可认定为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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