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4日,财政部又公布代理记账新规:全国代理记账监管平台上线,10月1日正式执行!
代理记账行业会迎最强监管吗?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代理记账行业有变!彻底大改!
一、代理记账新规!2024年7月4日试运行,2024年10月1日正式运行!
2024年7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
划重点:
一、监管服务平台主要功能
1、监管服务平台在原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功能重塑和流程再造,聚焦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强化行业监管能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四项目标,包括业务办理、分析预警、行业监管、信息公开四个功能模块,并同步完成系统性能升级、用户体验优化、统一门户建设、历史数据清理等相关工作。
2、监管服务平台由单一事项办理升级为综合监管服务,全面涵盖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年度备案、行业预警、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公示公告等各类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统,实现用户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后续还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二、监管服务平台上线使用
监管服务平台主要服务财政部门(包括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行业主体(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三类用户群体。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管服务平台的宣传、引导、培训等工作,组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代理记账机构使用平台、熟悉操作,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财政部将加强业务指导,对各地财政部门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通过信息化建设提升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四、监管服务平台将于2024年7月4日上线试运行,10月1日正式运行。
二、代理记账新规!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回顾一下去年年底发布的代理记账新规,在2023年11月24日,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和《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
重点提取: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委托人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支持督促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立职业能力提升激励机制等方式,确保全体从业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态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4、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
5、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历程中的专业支持作用,规范中小微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中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6、鼓励代理记账机构积极开展品牌建设,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扩大市场规模,提升机构知名度。
7、该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2
新会计法下,代账人员
责任风险及规避方法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了会计核算事项及档案保管要求
1、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加大对财务及代账人员的处罚力度
1、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记账公司的财务人员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4、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七)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法将“帐簿”统一确定为“账簿”,以后会计人再也不用纠结了!
代账真的是太难了!
三、会计及代账人员应如何规避风险?
1、要明确责任意识。深刻理解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重要性,但自身也需坚守职业操守,确保所处理的会计事务合法合规。
2、严格遵循会计核算的规范。杜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不能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3、关注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提升自身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以适应新的工作模式。
4、要增强法律意识,清楚各类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严厉处罚,避免因无知或疏忽而陷入法律风险。
5、对于可能存在的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要有坚决抵制的勇气和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