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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提醒:这些小事需要注意!影响非常大  
发布时间:2024-10-15

税务提醒:这些小事需要注意!影响非常大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也在日益增强,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资质。日常生产经营中,哪些情形容易被扣分呢?修复标准又是什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我们梳理了十类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情形,快来学习吧。

第一类: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扣分明细:纳税人自办理一照一码信息确认起15日内,未报送或逾期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的,一次性扣3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2.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1.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0.6分

 

第二类: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扣分明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一次性扣11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8.8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4.4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2.2分

 

 

第三类: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扣分明细:纳税人存在逾期申报或逾期未申报的情形,按次扣5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修复加分5分其他加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1分

 

第四类: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扣分明细:纳税人在评价年度末属于非正常户的,或在年度评价内由非正常户转为非正常注销户的,直接判为D级

 

  修复标准: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A级;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之后提出修复申请且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第五类: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扣分明细:纳税人存在逾期填报或逾期未填报财务报表的情形,按次扣3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2.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1.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0.6分

 

第六类: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扣分明细:纳税人有逾期代扣代缴或逾期未代扣代缴行为,按次扣5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修复加分5分,其他的加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1分

 

第七类: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扣分明细:纳税人未在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性扣5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1分

 

第八类: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扣分明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已申报或者批准延期申报,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或缓缴期限)缴纳应纳税(费)款的情形,按次扣5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修复加分5分其他加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1分

 

第九类: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扣分明细:评价期末,纳税人欠缴税(费)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情形,一次性扣3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修复加分3分其他加2.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1.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0.6分

 

第十类: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扣分明细:评价期末,纳税人欠缴税(费)在5万元以上(含)的情形,一次性扣11分

 

  修复标准:如在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8.8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4.4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2.2分

 

 

来源:中国税务报、重庆税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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